死刑的存与废

死刑的存与废

关于死刑,你更赞同哪种观点?

2022.06.10 阅读 396 字数 3450 评论 0 喜欢 0

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关于死刑,现代国家最大的争议就是存与废。

贝卡利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位提出废除死刑的学者,他写了一本小书《论犯罪与刑罚》,拉开了废除死刑运动的序幕。直到今天,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士所使用的论点依然没有超越贝卡利亚200多年前提出的思想。

贝卡利亚否定死刑的原因

《论犯罪与刑罚》首次出版于1764年,意大利托斯卡尼公国在1786年废除了死刑,成为全世界第一个死刑废除国。贝卡利亚为什么要呼吁废除死刑呢?这里有四点原因。

首先,受到当时盛行的社会契约理论影响,贝卡利亚认为国家没有权力适用死刑。按照这种理论,国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来源于民众所放弃的权利。单个人不安全,所以大家为了共同的生活放弃了一部分权利,形成了国家。但是人们所放弃的权利是有限的,不可能把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交出去。生命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在当时的人们看来,甚至生命的拥有者都无权自我了断,国家就更不可能有剥夺生命的大权。所以,死刑的存在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是一种典型的滥用权力。

其次,贝卡利亚说死刑没有效果,毫无意义。按理来说,死刑是为了威吓民众,预防犯罪,杀鸡给猴看,杀一儆百。但是,死刑起不了这种作用,根本无法预防犯罪。能够对人心产生作用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最容易触动人们感觉的不是一种强烈但暂时的运动,而是反复且长久的印象。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它看起来很残酷,但执行时间很短,头一下被砍断,“表演”也就随之结束。死刑给人们留下的印象很快就被淡忘。如果真的要用死刑来显示法律的力量,那就得月月杀天天斩。这就陷入了悖论,本来死刑是为了预防犯罪,杀一儆百。但现在为了保证死刑有足够的威慑力,还得确保经常有犯罪分子被斩。所以,贝卡利亚认为,终身苦役的效果要比死刑好得多,终身苦役给老百姓提供一种长期现实的警戒作用,但是用死刑作为警戒需要一次次新的犯罪。通俗来讲,终身苦役的警戒作用是可以重复利用的,但死刑则是一次性的。同时,终身苦役更令人望而生畏,能够更有效地预防犯罪,人们往往能够承受极端而短暂的痛苦,但却很难忍受长期持续的煎熬。

再次,死刑不仅起不到积极作用,反而可能产生反作用。死刑会引起人们对受刑人的怜悯,使得死刑的威吓作用大打折扣。国家公开执行死刑,本想唤醒民众对法律的敬畏,预防犯罪。但人的天性同情弱者,刑场上,国家非常强势,受刑人非常弱小,两者力量对比悬殊。人们会产生一种愤愤不平的怜悯感,违背了国家适用死刑的初衷。所以,贝卡利亚说,在很多人看来,死刑就相当于一场表演,刑场与其说是为罪犯开设的,不如说是为观众开设的,如果观众心中的怜悯心超过了其他情感,那么这个表演就根本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最后更为可怕的是,死刑可能会让人们越来越残忍,以暴易暴容易导致暴行的恶性循环。死刑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残暴的榜样,会毒化人们的心灵。法律禁止谋杀,但自己却在公开地谋杀,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死刑可能摧毁人们千百年培养的温和良善的性格,激发人性深处残暴的成分。死刑告诉人们,只要有正当理由,杀人就是被允许的。用法律来作为施加暴力的借口,法律公正性也就会彻底丧失。当残暴的精神操纵了法律,法律就会成为教唆人们实施更加残暴行为的教官。

当然,贝卡利亚对于死刑的废除还留了一个小尾巴,他认为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可以保留死刑:比如某人的存在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安全,有引起动乱的危险,或者当一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混乱取代了法律,死刑就变得必要了。这也是为什么后来有许多死刑废除论者批评他们的先驱立场不太彻底。

关于死刑的思考

我们发现,贝卡利亚的第一个论证是社会契约论,但社会契约论的提出者卢梭认为,死刑是合理的,认为人为了组织社会,会同意在必要时允许国家处分自己的生命。另外,贝卡利亚的其他三点理由其实都是功利主义的论证,只考虑死刑的效果,但并没有考虑死刑本身的道义价值,也就是说他从根本上否定了报应主义。

传统的观念认为,刑罚的根据在于一个人曾经犯下的罪,但贝卡利亚反对报应主义,认为它是一种复仇,是感性和野蛮的。他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顺着这种逻辑,潘多拉的魔盒被打开了,这点我们之前已经有所讨论。忽视报应的预防很有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滥用。

任何一个问题,道德主义和功利主义都会有一定的张力,在刑罚论中也是一样,主流的观点依然是在报应基础上考虑预防,因此既要考虑刑罚的效果,又要考虑刑罚本身的意义。

人类所有的思考都是在这两者之间寻找一个折中。我个人觉得对于谋杀这类危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还是应该保留死刑。如果对谋杀不保留死刑的话,会导致整个社会正义感的丧失,也难以安慰受害人的家属。当受害人的家属得不到安慰的时候,他们很有可能会复仇,同时它也会伤害民众朴素的正义感。

报应主义可以满足人们的复仇情感。任何人受到侵害,都会希望罪犯受到惩罚,这种愤怒的情感是人性使然,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如果不通过刑罚抚慰这种受到伤害的情感,那么人们就会采用私力救济来追寻正义。多年前,我曾反对死刑,但现在我的观点发生了变化。那种忽视公义,滥施恩情的人道主义有着太多的伪善。他们经常为了假想的将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为了抽象的人类无视具体人的悲苦。对于那些极度邪恶的杀人重案,如果不处以极刑,如何能够抚慰仍存于世之人的泪水。

其次,死刑也体现了对犯罪人的尊重。犯罪人出于自由意志,选择犯罪,自然也就预见了行为的后果,对他的惩罚是对他理性选择的尊重。黑格尔把这叫做“自为的正义”,由于犯罪是犯罪人选择的结果,因而刑法也可以合乎逻辑地从犯罪人的行为中引申出来,获得合理性。关于犯罪的自我选择性,黑格尔也有一段名言:“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求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1]换句话说,既然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已经预知犯罪的后果,如果不惩罚他,不是对他们的侮辱吗:我和另外两个人杀人,他们都判死刑了,凭什么不判我死刑,这不是看不起我吗?

最后,死刑也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当你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唯一可以补偿的就是你自己的生命,没有任何其他代价可以补偿他人的生命。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谋杀者判处死刑正是对生命的尊重。这有点像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原则:“犯罪行为不是最初的东西、肯定的东西,刑罚是作为否定加于它的,相反的,它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的否定”[2]。黑格尔的意思是说,犯罪是对法的否定,所以犯罪又叫不法行为,而法是不允许被否定的,所以要通过刑罚来对犯罪(不法)进行否定,否定之否定,从而使法得以在更高层次上升华。用黑格尔的话来说,这叫做“自在的正义”,通过死刑来进行否定之否定,生命被尊重这个信条就获得了自我实现。

法律只能约束邪恶

法治的根本的前提是对人类内心幽暗势力的预设。拥有权力越大,破坏能力越强,因此权力要受到法律严格的约束。人类的历史再三告诫我们,权力与德行绝非正相关。历史学家布鲁斯·雪莱告诉我们:时间是一种细察和检验人类成就的方式,人们设计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多少世纪以来,人们认为他们自己的秩序是所能想象出来的最好的秩序。他们为之奋战,因为他们深信这个世俗的特定组织一旦崩溃,他们今生、来世的生命都没有意义了。但是时间之河,漂满了社会和政治的废弃物:城邦帝国,专制统治和君主——最初看似非常有价值的制度最终坍塌为废墟,因为时间自身使瑕疵显现——归根结底,因为在时间过程中,这是人类的本性将美善的事物转为弊端,所以正是人类本性中的瑕疵受到了审判。

启蒙思想家曾经乐观地预想,随着人类知识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制度的革新,人类的前景一片美好。但是,20世纪无数的浩劫让这种乐观情绪进入了冰河。在奔向灿烂蓝图的过程中,总有一股下坠的力量让方向出现了负斜率。

法律中的乐观主义曾经相信邪恶是可以改造的,罪大恶极之人只是暂时生病的病人,既然疾病可以治疗,那么犯罪的人同样也可以医治。但是,再犯率的不断升高,恶性案件的层出不穷,让改造主义成了一种幻梦。

法律无法消灭邪恶,也很难改造邪恶,它只能有限地约束邪恶,避免邪恶的泛滥。如果在法律中依然要保留改造罪犯的美好设想,那也必须让罪犯受到应得的严厉惩罚。

想一想

关于死刑,你更赞同哪种观点?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3页。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0页。

罗翔
Jun 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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